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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以租代購”陷阱多風險大
        www.glassfarthing.com 】 【 2022-07-19 10:05:16 】 【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調查汽車融資租賃現象

          

          汽車“以租代購”靠譜嗎?近期,幾起與汽車融資租賃相關的新聞讓“以租代購”進入了人們的視野。據悉,“以租代購”是指一種汽車融資租賃的購車模式,購車者先以租車的方式使用汽車,每月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雙方達成的金額或者達到一定期限后,汽車從租賃公司處過戶至購車者個人名下。

          

          “以租代購”模式實際效果如何?在采訪過程中,也有不少車主反映了自己遭遇的許多問題。接受采訪的專家表示,雖然融資租賃目前已經為我國法律所保護,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比如如何厘清融資租賃合同與其他相關合同關系的性質、違約救濟如何保障等。雙方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避免發生糾紛。

          

          征信門檻較低 零首付可購車

          

          “不看資質,當天提車,首付2999元起開新車……”記者通過網絡搜索“以租代購”關鍵詞,在網頁上看到了福建喜相逢汽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多條廣告。

          

          該公司金華分公司在網頁上還明確標注了“征信不好,逾期,法院起訴,呆賬,外面辦不了;統統可以辦理!”的字樣。

          

          網頁信息顯示,此種購車方式的提車費用包括4部分:一成首付、手續費、一個月月供和年保險費用。同時還提示,資金充裕者可選擇在12至15期后提前付完余下款項,并稱這種方式是“國外很早就有的形式”。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教授張俊巖介紹:“汽車融資租賃總體上是一種金融服務,許多消費者通過這種新型的購車方式,從事網約車等服務。汽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現代營銷方式,本身是合法的,民法典也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規定?!?/p>

          

          沒有明確約定 強賣高價車險

          

          廣西南寧的肖先生曾是一名網約車司機,因個人原因逾期未還款,車被公司收回,現在正在法院上訴,希望追回首付款和超額保險金額。據肖先生回憶,2019年7月,他通過“以租代購”在廣州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汽車,開始跑網約車。雙方約定首付8000元,月供4750元,供36個月,共計17.9萬元。當時該汽車的市場價為13.68萬元。從2019年7月起,肖先生正常支付月供至2021年6月,已實際支付給該汽車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款項11.4萬元,加上首付款8000元,共計12.2萬元。肖先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標明,首付款不計入租金,并不屬于租金的性質,但也并未對該筆首付款的性質作出具體說明。

          

          關于超額保險金額的問題,肖先生表示,根據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在合同的第六項關于保險與事故的約定第一款寫道,“租賃期間保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有權自主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肖先生告訴記者,第一年的保費雙方協商由汽車租賃公司代為購買,但是第二年該公司仍強制肖先生購買保險。根據2020年的車保全國平均收費標準和2020年的全國車輛商業險平均價格,該公司的保險價格高于市場價30%。

          

          張俊巖說,這種強制車主購置固定渠道高價商業車險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租賃公司未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說明車險情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面,通過合同約定限制車主購買商業保險的渠道,也是對車主自主選擇車險權利的侵犯,這種通過合同約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約定,法律并不支持。

          

          款項結清以后 汽車無法過戶

          

          記者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檢索發現,汽車融資租賃的相關投訴,主要分為強賣高額商業保險和款項結清后無法過戶兩類。

          

          來自廣東東莞的王先生就遭遇了款項結清后無法過戶的情況。2019年3月,王先生通過網絡求職平臺應聘網約車司機時,通過“以租代購”模式購入了一輛汽車,合同中標價為14萬多元,已于今年4月還清貸款,但截至7月8日仍未能過戶。王先生說,當初是在招聘方勸說下,他才與東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以租代購”合同。首付過后,王先生才發現車子還牽扯第三方公司,但由于租賃公司稱放棄購車要扣1.6萬元,所以王先生沒有當即反悔。今年4月,王先生結清款項后,該公司以車輛涉及第三方公司為由遲遲不給王先生辦理過戶,王先生多次與公司聯系仍未解決問題。

          

          王先生說,他周圍這樣的案例有很多,和他同批購車的網約車司機都面臨著貸款還清卻不能過戶的問題?!昂芏嘬囍鞫挤艞夁^戶了,他們打算繼續跑網約車業務賺錢,直至把車跑報廢,車子廢了就沒必要過戶了,也有未結清款項的司機聽到沒法過戶的消息,就和公司協商多跑一個月業務將車退還給公司?!?/p>

          

          讓這些司機苦惱的是,車不能過戶便意味著要繼續承擔高額的商業險,并且存在駕駛者局限等問題?!拔椰F在不干網約車司機,但因為這輛車未過戶還是商用車,不僅要繼續買高額商業保險,我家人也沒法開?!蓖跸壬f。

          

          對此,張俊巖認為,若承租人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而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并拒絕履行車輛過戶,則構成違約,承租人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除民法典中對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也確定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作為車主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

          

          上海恒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輝提醒,購車者選擇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時,應當注意合同格式條款中是否有明顯增加買方義務而減輕賣方責任的霸王條款,約定租期屆滿時轉移租賃物所有權的條件以及違約后的相關違約責任,以免今后產生糾紛。


        編輯:張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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